
2020年3月起,中國史上首次大規(guī)模個稅匯繳季開啟。與普通民眾關心的退稅、抵扣不同,富豪更關心離岸公司、離岸信托等如何報稅。就此,本文解答。
先回答誰需就其境外收入申報納稅? 首先,中國是“全球征稅國”,「居民」需就全球收入(包括國內和境外收入)向中國報稅,「非居民」僅需就國內收入向中國報稅。
誰是「居民」?
與此同時,如果「無住所居民個人」自2019年起連續(xù)六個年度,有任何一年在中國境內累計居住不滿183天或單次離境30天,經主管稅務機關備案,其來源于中國境外且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支付的所得,可免繳個人所得稅。(所謂“六年安全港規(guī)則”)
1)持中國護照+新加坡綠卡+常住國內
……
對富豪持有離岸公司,比如持有一間BVI公司用來收集海外利潤,報稅與否分幾種情況。
這種逃不掉,法規(guī)明確應該申報交稅。
這種征否相對主觀,目前應該都不會主動申報,但有風險。
因為個人沒收到分配沒所得,并不觸發(fā)納稅義務,不用申報,但又因為個人可以控制BVI公司的分配時點,容易故意避稅。
根據《關于境外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》(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3號)(七),轉讓中國境外企業(yè)股權,屬于“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”;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》,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,應繳納個稅。
更進一步講,如果這間BVI公司持有的資產50%以上是中國境內的不動產(直接或間接持有都算,按資產公允價值算),轉讓BVI公司股權所得會被直接視為“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”,即不管你是「居民」個人還是「非居民」個人,都應按20%稅率申報繳納中國個稅。
根據《關于境外所得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》(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3號)(七),轉讓對中國境外企業(yè)以及其他組織投資形成的權益性資產,該權益性資產被轉讓前三年(連續(xù)36個公歷月份)內的任一時間,被投資企業(yè)或其他組織的資產公允價值50%以上直接或間接來自位于中國境內的不動產的,取得的所得為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。
對富豪設立離岸信托,或作為離岸信托的受益人,目前新個稅法沒有任何規(guī)定。大家應該都不會主動申報,但同樣存在一定風險。
以馬云離岸家族信托架構為例,信托通常設立為“離岸信托—離岸公司—……底層資產”形式,離岸公司的持有人變成信托,富豪作為信托的委托人。
信托下的BVI公司仍被視為富豪的受控外國企業(yè),與純持有BVI公司一樣,無合理需要故意不分利潤(或少分配),稅局直接調整征稅。 這是目前可能的風險。 更進一步,目前沒有任何信托稅務規(guī)定,但這應該不是常態(tài),有24萬億中國個人財富壓頂,有改革開放40年代際傳承對信托的迫切需求,相信不久的將來專門的信托稅會到來。
對于可撤銷的家族信托,視同信托不存在,所有信托資產納入個人報表;
對于不可撤銷的家族信托,信托本身作為獨立的納稅人,有獨立的稅號。將資產裝入信托時,按資產市值交贈予稅(超過免稅額度的);信托賺錢了信托納稅;分配給受益人,受益人納入個人報表。
就是說,以后,家族信托本身可能就是個納稅人,裝入家族信托之時也可能馬上就要納稅,收到的信托分配也要納入個人報表。但這是以后的事。
當然,也有人存在僥幸心理,隱瞞不報。稅局會不會發(fā)現?可能會。
比如而對于消極的非金融機構的離岸公司,海外開戶行(如HK某行)會穿透背后實際控制人的身份信息,以及離岸公司賬戶的余額(/或價值)、當期收入總額全部換回中國。
比如作為消極非金融機構的信托,CRS會穿透看信托背后的實際控制人,包括委托人、固定受益人、保護人等,只要任一是中國稅務居民,該信托所持金融賬戶信息都會被換回中國。
如設立在這些地方的離岸公司無法滿足經濟實質要求(只是個殼,用來收款或存錢的),或該地政府沒有監(jiān)控離岸公司是否滿足經濟實質法,則天堂會直接將公司信息(包括背后持有人、甚至收入和成本信息等)自動交換回中國。
中國個稅征管,剛剛開始。
文章來自網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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